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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救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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