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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小豬很忙餐飲
法定代理人
李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南程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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