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小豬很忙餐飲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南程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