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4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24號
- 原告
-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甫
- 被告
- 日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500元,應繳裁判費為5,18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投補字第38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4,68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