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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42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24號

原告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被告
日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500元,應繳裁判費為5,18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投補字第38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4,68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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