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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562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62號

原告
游穎煌
訴訟代理人
張錦桂
被告
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修
被告
修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珊瑩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告
曾翠玲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就主張或答辯之利己事實之所有證據提出,如有證人應載明其姓名、住所及待證事項,正本送本院,繕本送對造。如逾時提出,本院將不予斟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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