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5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62號
- 原告
- 游穎煌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桂
- 被告
- 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志修
- 被告
- 修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珊瑩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被告
- 曾翠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庭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就主張或答辯之利己事實之所有證據提出,如有證人應載明其姓名、住所及待證事項,正本送本院,繕本送對造。如逾時提出,本院將不予斟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