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勞小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全慧馨
- 被告
- 潘予翔即德羅杜夫農特產行
潘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