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勞簡調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盈呈
- 當事人邱浲瑞、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調字第7號聲 請 人 邱浲瑞 相 對 人 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玉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為臺中市西屯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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