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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

原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被告
VUONG QUOC TRINH(中文姓名:王國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VUONG QUOC TRINH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出境,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居所,而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即居留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0○00號」,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12月3 日移署資字第1080134445號函暨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入出國日期紀錄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應以此址視為其住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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