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
- 原告
-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葉翠雲
- 被告
- VUONG QUOC TRINH(中文姓名:王國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VUONG QUOC TRINH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出境,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居所,而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即居留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0○00號」,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12月3 日移署資字第1080134445號函暨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入出國日期紀錄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應以此址視為其住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