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4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準用之。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17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而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6 日送達,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