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訴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投訴字第3號
- 原告
- 陳德林
- 原告
- 張菀秝
- 原告
- 陳柏翰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書銘
- 被告
- 蕭武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張書銘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書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具狀追加其他合夥人陳德林、張菀秝、陳柏翰為原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2,85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張書銘上開所為訴之追加,因本件係因合夥事務而涉訟,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張書銘追加陳德林、張菀秝、陳柏翰即其餘合夥人為原告,核其訴訟標的在法律上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更正金額部分,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於107 年10月22日凌晨1 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南投縣○○市○○○路000 號之大盤大生活大賣場後方,自該大賣場作為安全設備之鐵皮牆面與地面間縫隙鑽入該大賣場內,先持賣場內之客觀上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美工刀切斷保全系統後,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等物,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嗣經原告張書銘發覺遭竊,乃報警處理。
⒉於107 年10月26日凌晨1 時許,駕駛上開汽車,至上開大賣場後方,自該大賣場作為安全設備之鐵皮牆面與地面間縫隙鑽入該大賣場內,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等物,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嗣經原告張書銘發覺遭竊,乃報警處理。
⒊於107 年11月29日凌晨1 時許,駕駛上開汽車,至上開大賣場後方,自該大賣場後方未上鎖之小鐵門入內,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等物,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嗣經原告張書銘發覺遭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於107 年12月11日10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居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19至49所示等物(均已發還原告張書銘);及於同日14時30分許,為警會同被告在上開大賣場後方倉庫內,扣得遭其丟棄如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原告張書銘),另被告已將前揭所竊得之菸酒部分變賣得款約10萬元(已於偵查中提出1 萬元供扣押並返還原告張書銘),而查悉上情。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12 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
(二)又被告以美工刀切斷原告賣場保全系統,並破壞電腦、監視主機、保險箱後,竊取原告賣場內之物品,經原告扣除已發還部分後,仍受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2,85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欣宏通信有限公司估價單、網路販售及現場照片、進貨單、棋全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收款對帳單明細表等件為證(估價單見本院卷第51頁、其餘如後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12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並未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13 條第1 項、第215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則其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爰就原告上開請求分別論述如下:
⒈被告確有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在卷,而經本院核對附表一及附表三之物品,如附表三編號4 、7 所示之物品其中各1 瓶已為警所扣得並已發還原告張書銘,是此部分應予扣除,而其餘附表三編號1 至3 、5 至6 、8至23、25至27所示之物品與附表一所示物品互核相符,惟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監視器主機,原告固請求以單價4萬元計算,然依原告所提欣宏通信有限公司估價單所示,單價為3 萬元,故此部分應以3 萬元計算損失金額;又如附表三編號24、28至34所示物品,其中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之物品,未見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其餘部分,或為大賣場之保全系統、或為電腦設備、結帳POS 機、或為裝潢,依被告於警詢時陳述其為了要將行竊的畫面刪除,故將POS 主機、監視器主機破壞後丟在現場;其於偷竊完要離開賣場時有使用美工刀將後方倉庫小鐵門的保全系統割下來,防止保全系統作響等語(見投投警偵字第1070022888號卷第8 頁、第13頁),且原告張書銘於警詢時亦陳述辦公室及休息室之天花板均有被破壞之痕跡等語(見同上卷第19頁),堪認該部分之物品亦應認為係被告竊盜所造成之損失,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應收帳款明細表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將原告所製作之失竊清單(含價值)送被告表示意見,被告亦未出具書狀陳述意見,是應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三「得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應屬有據。
⒉原告又主張其受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之損失,並提出進貨單、網路販售及現場照片為證,惟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並非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範圍,原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受有此部分之損害,則其請求被告賠償該部分之損害,自屬無據。
⒊又被告已將所竊得之菸酒部分變賣得款約10萬元,並已於偵查中提出1 萬元供扣押,並將該扣押款返還與原告張書銘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發還領款收據為證(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查扣字第21號卷),則被告既已先行賠償1 萬元,即應自原告原可請求之上開金額扣除該1 萬元。
⒋從而,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為31萬3,420 元(計算式:32萬3,420 元-1 萬元=31萬3,420 元)
(三)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而被告迄未給付,即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1月19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08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萬3,4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以下均同):┌──┬─────┬─────────────────────┐│編號│竊取時間 │竊得物品名稱、數量、價值 │├──┼─────┼─────────────────────┤│1 │107 年10月│酒類如下: ││ │22日凌晨1 │藍帶馬爹利3瓶,每瓶4,390元 ││ │時許 ├─────────────────────┤│ │ │銀帶馬爹利3 瓶,每瓶5,190元 ││ │ ├─────────────────────┤│ │ │軒尼詩3 瓶,每瓶6,390元 ││ │ ├─────────────────────┤│ │ │拿破崙XO 2瓶,每瓶2,145元 ││ │ ├─────────────────────┤│ │ │拿破崙VSOP 3瓶,每瓶935元 ││ │ ├─────────────────────┤│ │ │伯爵VSOP 3瓶,每瓶1,188元 ││ │ ├─────────────────────┤│ │ │傑克威士忌3 瓶,每瓶1,290元 ││ │ ├─────────────────────┤│ │ │帝王12年3 瓶,每瓶650元 ││ │ ├─────────────────────┤│ │ │帝王白牌3 瓶,每瓶369元 ││ │ ├─────────────────────┤│ │ │威雀(雪莉)4 瓶,每瓶419元 ││ │ ├─────────────────────┤│ │ │紳藍12年威士忌5瓶,每瓶720元 ││ │ ├─────────────────────┤│ │ │泰斯卡10年3 瓶,每瓶1,045元 ││ │ ├─────────────────────┤│ │ │Prime Blue 700ml 5瓶,每瓶459 元 ││ │ ├─────────────────────┤│ │ │紅酒2瓶 ││ │ ├─────────────────────┤│ │ │藍爵威士忌1瓶 ││ │ ├─────────────────────┤│ │ │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1瓶 ││ │ ├─────────────────────┤│ │ │角瓶酒3瓶 ││ │ ├─────────────────────┤│ │ │香菸類如下: ││ │ │單價90元,70包 ││ │ ├─────────────────────┤│ │ │單價95元,43包 ││ │ ├─────────────────────┤│ │ │單價100元,90包 ││ │ ├─────────────────────┤│ │ │單價80元,50包 ││ │ ├─────────────────────┤│ │ │單價110元,33包 ││ │ ├─────────────────────┤│ │ │單價125元,210包 ││ │ ├─────────────────────┤│ │ │單價115元,40包 ││ │ ├─────────────────────┤│ │ │單價140元,70包 ││ │ ├─────────────────────┤│ │ │單價150元,20包 ││ │ ├─────────────────────┤│ │ │監視器主機2 台 ││ │ ├─────────────────────┤│ │ │POS 主機1 台 ││ │ ├─────────────────────┤│ │ │生理調理冰沙機1 台 ││ │ ├─────────────────────┤│ │ │探照燈2 台 │├──┼─────┼─────────────────────┤│2 │107 年10月│女鞋25雙 ││ │26日凌晨1 ├─────────────────────┤│ │時許 │蛙鞋1 雙 ││ │ ├─────────────────────┤│ │ │空拍機1 組 ││ │ ├─────────────────────┤│ │ │太陽眼鏡2 副 ││ │ ├─────────────────────┤│ │ │吉他1 把 ││ │ ├─────────────────────┤│ │ │琵琶1 把 ││ │ ├─────────────────────┤│ │ │爵士鼓1 組 ││ │ ├─────────────────────┤│ │ │玩具槍3 把 ││ │ ├─────────────────────┤│ │ │玩具槍消音管2 支 ││ │ ├─────────────────────┤│ │ │玩具槍腳架1 個 ││ │ ├─────────────────────┤│ │ │玩具槍倍鏡1 個 ││ │ ├─────────────────────┤│ │ │玩具槍彈匣3 個 ││ │ ├─────────────────────┤│ │ │面具1 個 ││ │ ├─────────────────────┤│ │ │現金300 元 ││ │ ├─────────────────────┤│ │ │高梁酒18瓶 ││ │ ├─────────────────────┤│ │ │監視器主機2 台 │├──┼─────┼─────────────────────┤│3 │107 年11月│環繞音響2 台 ││ │29日凌晨1 ├─────────────────────┤│ │時許 │行李箱3 個 ││ │ ├─────────────────────┤│ │ │飲水機1 台 ││ │ ├─────────────────────┤│ │ │匾額1 面 ││ │ ├─────────────────────┤│ │ │掛畫1 幅 ││ │ ├─────────────────────┤│ │ │古董鏡1 個 ││ │ ├─────────────────────┤│ │ │短褲16件 ││ │ ├─────────────────────┤│ │ │長褲32件 ││ │ ├─────────────────────┤│ │ │內搭褲112件 ││ │ ├─────────────────────┤│ │ │連身裙14件 ││ │ ├─────────────────────┤│ │ │短裙14件 ││ │ ├─────────────────────┤│ │ │上衣119件 ││ │ ├─────────────────────┤│ │ │毛衣16件 ││ │ ├─────────────────────┤│ │ │外套35件 ││ │ ├─────────────────────┤│ │ │圍巾5件 ││ │ ├─────────────────────┤│ │ │絲襪80件 ││ │ ├─────────────────────┤│ │ │背心34件 ││ │ ├─────────────────────┤│ │ │女性包包14個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已發還原告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竊取時間 │查扣時間、地點 │
│ │ │ │ │
├──┼───────────┼─────┼─────────┤
│1 │七星香菸12包 │107 年10月│107 年12月11日10時│
├──┼───────────┤22日凌晨1 │25分許,在臺中市東│
│2 │七星涼菸5號3包 │時許 │區十甲東路301 號 │
├──┼───────────┤ │ │
│3 │七星涼菸8號1包 │ │ │
├──┼───────────┤ │ │
│4 │藍West香菸5包 │ │ │
├──┼───────────┤ │ │
│5 │藍Winston香菸8包 │ │ │
├──┼───────────┤ │ │
│6 │黑大衛香菸2包 │ │ │
├──┼───────────┤ │ │
│7 │勁黑大衛香菸2包 │ │ │
├──┼───────────┤ │ │
│8 │紅酒2瓶 │ │ │
├──┼───────────┤ │ │
│9 │傑克威士忌1瓶 │ │ │
├──┼───────────┤ │ │
│10 │藍爵威士忌1瓶 │ │ │
├──┼───────────┤ │ │
│11 │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1瓶 │ │ │
├──┼───────────┤ │ │
│12 │角瓶酒3瓶 │ │ │
├──┼───────────┤ │ │
│13 │Prime Blue威士忌2支 │ │ │
├──┼───────────┤ │ │
│14 │XO酒1瓶 │ │ │
├──┼───────────┤ │ │
│15 │生理調理冰沙機1台 │ │ │
├──┼───────────┤ │ │
│16 │探照燈2台 │ │ │
├──┼───────────┤ ├─────────┤
│17 │監視器主機1 台(不含硬│ │107 年12月11日14時│
│ │碟) │ │30分許,在南投縣南│
├──┼───────────┤ │投市○○○路000 號│
│18 │POS主機1台 │ │「大盤大生活大賣場│
│ │ │ │」後方倉庫 │
├──┼───────────┼─────┼─────────┤
│19 │女鞋25雙 │107 年10月│107 年12月11日10時│
├──┼───────────┤26日凌晨1 │25分許,在臺中市○○
○00 ○○○0○ ○○○ ○區○○○路000 號 │
├──┼───────────┤ │ │
│21 │空拍機1組 │ │ │
├──┼───────────┤ │ │
│22 │太陽眼鏡2副 │ │ │
├──┼───────────┤ │ │
│23 │吉他1把 │ │ │
├──┼───────────┤ │ │
│24 │琵琶1把 │ │ │
├──┼───────────┤ │ │
│25 │爵士鼓1組 │ │ │
├──┼───────────┤ │ │
│26 │玩具槍3把 │ │ │
├──┼───────────┤ │ │
│27 │玩具槍消音管2支 │ │ │
├──┼───────────┤ │ │
│28 │玩具槍腳架1個 │ │ │
├──┼───────────┤ │ │
│29 │玩具槍倍鏡1個 │ │ │
├──┼───────────┤ │ │
│30 │玩具槍彈匣3個 │ │ │
├──┼───────────┤ │ │
│31 │面具1個 │ │ │
├──┼───────────┼─────┼─────────┤
│32 │環繞音響2台 │107 年11月│107 年12月11日10時│
├──┼───────────┤29日凌晨1 │25分許,在臺中市○○
○00 ○○○○0○ ○○○ ○區○○○路000 號 │
├──┼───────────┤ │ │
│34 │飲水機1台 │ │ │
├──┼───────────┤ │ │
│35 │匾額1面 │ │ │
├──┼───────────┤ │ │
│36 │掛畫1幅 │ │ │
├──┼───────────┤ │ │
│37 │古董鏡1個 │ │ │
├──┼───────────┤ │ │
│38 │短褲16件 │ │ │
├──┼───────────┤ │ │
│39 │長褲32件 │ │ │
├──┼───────────┤ │ │
│40 │內搭褲112件 │ │ │
├──┼───────────┤ │ │
│41 │連身裙14件 │ │ │
├──┼───────────┤ │ │
│42 │短裙14件 │ │ │
├──┼───────────┤ │ │
│43 │上衣119件 │ │ │
├──┼───────────┤ │ │
│44 │毛衣16件 │ │ │
├──┼───────────┤ │ │
│45 │外套35件 │ │ │
├──┼───────────┤ │ │
│46 │圍巾5件 │ │ │
├──┼───────────┤ │ │
│47 │絲襪80包 │ │ │
├──┼───────────┤ │ │
│48 │背心34件 │ │ │
├──┼───────────┤ │ │
│49 │女性包包14個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 價 │請求金額 │得請求金額│
│ │ │ │ │ │ │
├──┼─────────┼──┼─────┼─────┼─────┤
│1 │藍帶馬爹利 │2瓶 │4,390 元 │8,780 元 │8,780 元 │
├──┼─────────┼──┼─────┼─────┼─────┤
│2 │銀帶馬爹利 │2瓶 │5,190 元 │10,380元 │10,380元 │
├──┼─────────┼──┼─────┼─────┼─────┤
│3 │軒尼詩 │2瓶 │6,390 元 │12,780元 │12,780元 │
├──┼─────────┼──┼─────┼─────┼─────┤
│4 │拿破崙XO │2瓶 │2,145 元 │4,290 元 │2,145 元 │
├──┼─────────┼──┼─────┼─────┼─────┤
│5 │拿破崙VSOP │3瓶 │935元 │2,805 元 │2,805 元 │
├──┼─────────┼──┼─────┼─────┼─────┤
│6 │伯爵VSOP │3瓶 │1,188 元 │3,564 元 │3,564 元 │
├──┼─────────┼──┼─────┼─────┼─────┤
│7 │傑克威士忌 │3瓶 │1,290 元 │3,870 元 │2,580 元 │
├──┼─────────┼──┼─────┼─────┼─────┤
│8 │帝王12年 │3瓶 │650元 │1,950 元 │1,950 元 │
├──┼─────────┼──┼─────┼─────┼─────┤
│9 │帝王白牌 │3瓶 │369元 │1,107 元 │1,107 元 │
├──┼─────────┼──┼─────┼─────┼─────┤
│10 │威雀(雪莉) │4瓶 │419元 │1,676 元 │1,676 元 │
├──┼─────────┼──┼─────┼─────┼─────┤
│11 │紳藍12年威士忌 │5瓶 │720元 │3,600 元 │3,600 元 │
├──┼─────────┼──┼─────┼─────┼─────┤
│12 │泰斯卡10年 │3瓶 │1,045 元 │3,135 元 │3,135 元 │
├──┼─────────┼──┼─────┼─────┼─────┤
│13 │Prime Blue 700ml │2瓶 │459元 │918元 │918元 │
├──┼─────────┼──┼─────┼─────┼─────┤
│14 │單價90元香菸 │70包│90元 │6,300 元 │6,300 元 │
├──┼─────────┼──┼─────┼─────┼─────┤
│15 │單價95元香菸 │35包│95元 │3,325 元 │3,325 元 │
├──┼─────────┼──┼─────┼─────┼─────┤
│16 │單價100元香菸 │88包│100元 │8,800 元 │8,800 元 │
├──┼─────────┼──┼─────┼─────┼─────┤
│17 │單價80元香菸 │45包│80元 │3,600 元 │3,600 元 │
├──┼─────────┼──┼─────┼─────┼─────┤
│18 │單價110元香菸 │33包│110元 │3,610 元 │3,610 元 │
├──┼─────────┼──┼─────┼─────┼─────┤
│19 │單價115元香菸 │40包│115元 │4,600 元 │4,600 元 │
├──┼─────────┼──┼─────┼─────┼─────┤
│20 │單價125元香菸 │191 │125元 │23,875元 │23,875元 │
│ │ │包 │ │ │ │
├──┼─────────┼──┼─────┼─────┼─────┤
│21 │單價140元香菸 │70包│140元 │9,800 元 │9,800 元 │
├──┼─────────┼──┼─────┼─────┼─────┤
│22 │單價150元香菸 │20包│150元 │3,000 元 │3,000 元 │
├──┼─────────┼──┼─────┼─────┼─────┤
│23 │監視器主機 │4台 │40,000元 │160,000 元│120,000 元│
├──┼─────────┼──┼─────┼─────┼─────┤
│24 │一體成形電腦主機 │1台 │50,500元 │50,500元 │50,500元 │
│ │POS 465C67 │ │ │ │ │
├──┼─────────┼──┼─────┼─────┼─────┤
│25 │101 年度58度金門高│6瓶 │1,290元 │7,740元 │7,740元 │
│ │粱酒1000ML │ │ │ │ │
├──┼─────────┼──┼─────┼─────┼─────┤
│26 │102 年度58度金門高│6瓶 │1,190元 │7,140元 │7,140元 │
│ │粱酒(專用)750ML │ │ │ │ │
├──┼─────────┼──┼─────┼─────┼─────┤
│27 │98年度38度金門高粱│4瓶 │1,490元 │5,960元 │5,960元 │
│ │酒750ML │ │ │ │ │
├──┼─────────┼──┼─────┼─────┼─────┤
│28 │電腦螢幕隔離線(螢│1米 │200元 │200元 │200元 │
│ │幕延長用) │ │ │ │ │
├──┼─────────┼──┼─────┼─────┼─────┤
│29 │不斷電系統 UPS │1台 │1,650元 │1,650元 │1,650元 │
│ │IDEAL-600VA │ │ │ │ │
├──┼─────────┼──┼─────┼─────┼─────┤
│30 │L680 LASER 掃描器 │1式 │3,500 元 │3,500 元 │3,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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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伺服器電腦 HP ML10│1台 │53,000元 │53,000元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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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傳輸線IS900 (RS-2│1個 │1,200元 │1,200元 │1,200元 │
│ │32主機對標籤列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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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POS 盤點機電源供應│1個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 │器(充電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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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員工休息室天花板(│1健 │400元 │400元 │400元 │
│ │更換木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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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19,855元 │323,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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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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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 價 │ 請求金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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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家禮砲21年 │1瓶 │2,680 元 │2,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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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格蘭菲迪18年 │4瓶 │1,650 元 │6,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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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單價130元香菸 │14包│130元 │1,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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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用吹葉機(汽油式) │1台 │6,000元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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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砂輪機 │1台 │1,700 元 │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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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ISSOT LE LOCLE 機械錶 │1個 │15,200元 │1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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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IVI重型機車後行李廂鑰匙(2) │1把 │12,000元 │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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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7L機械式防火保險箱 │1個 │47,000元 │4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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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3,000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