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勞小字第1號原 告 全慧馨 被 告 潘予翔即德羅杜夫農特產行 潘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