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勞小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埔勞小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志銘 相 對 人 台灣天健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聲請人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八年三月止,每月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之相關文書。 理 由 一、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第343條、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 及436條第2項即可自明。第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 年;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亦有明文。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所積欠之薪資、延長工時薪資,並提撥短漏之勞工退休金差額至聲請人專戶,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聲請人之工資清冊、勞工出勤紀錄等語。揆諸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0條第5項規定,聲請人有依法置備並保存工資清冊及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且聲請人前開請求之計算公式相關文書均由相對人所執掌,均屬本件訴訟之重要文書,是聲請人聲請本院以裁定命被告提出上開書證,洵屬正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43 條規定,裁定命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11月至108年3月間,每月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之相關文書,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345條第1項規定審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4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