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救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林碧娟
- 相對人
- 吳佳珍即柏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職災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受法律扶助無資力之認定標準,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惟前揭審查表之准予扶助理由欄中之資力部分,係記載「雖不符合無資力,但為勞動部委託案件」等語,足見准予扶助之理由並非係因聲請人無資力,故本院仍須審查聲請人之資力,而聲請人於106 年並無任何所得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6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且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亦據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埔補字第3 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