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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林碧娟
相對人
吳佳珍即柏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職災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受法律扶助無資力之認定標準,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惟前揭審查表之准予扶助理由欄中之資力部分,係記載「雖不符合無資力,但為勞動部委託案件」等語,足見准予扶助之理由並非係因聲請人無資力,故本院仍須審查聲請人之資力,而聲請人於106 年並無任何所得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6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且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亦據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埔補字第3 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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