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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蕭博文

      張毓廷

      施澍澤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阮文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50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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