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蕭博文 張毓廷 施澍澤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阮文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