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丁婉容
  •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 被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蕭博文 張毓廷 施澍澤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阮文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惠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