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正復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文
張毓廷
施澍澤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阮文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50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