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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勞簡調字第7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盈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調字第7號

聲請人
邱浲瑞
相對人
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玉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為臺中市西屯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陳盈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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