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原 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被 告 VUONG QUOC TRINH(中文姓名:王國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VUONG QUOC TRINH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出境,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居所,而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即居留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0○00號」,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12月3 日移署資字第1080134445號函暨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入出國日期紀錄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應以此址視為其住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