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金煌彬
- 訴訟代理人
- 紀育泓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寶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08 年度投補字第268 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投補字第268 號職業災害補償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訴請職業災害補償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