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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原告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志
被告
余忠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材料未支付貨款,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且被告請求本院移轉管轄之書狀,其記載地址亦同,另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報價單,亦無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履行地為南投縣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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