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 原告
-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龍志
- 被告
- 余忠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材料未支付貨款,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且被告請求本院移轉管轄之書狀,其記載地址亦同,另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報價單,亦無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履行地為南投縣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