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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4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盈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67號

原告
賴承彥
被告
德富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在臺南市北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又系爭票據付款地在臺南市,亦有原告起訴狀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84號裁定各1件附卷可考,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84號卷核閱無訛,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陳盈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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