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4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67號
- 原告
- 賴承彥
- 被告
- 德富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在臺南市北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又系爭票據付款地在臺南市,亦有原告起訴狀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84號裁定各1件附卷可考,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84號卷核閱無訛,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