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59號原 告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洪宛君即寶鑫興商行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