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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盈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艷萍
訴訟代理人
劉智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陳盈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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