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0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吳素貞
- 被告
- 沈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6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市○○○段000 ○00○000 ○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該聲明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利益同一,故不併徵裁判費,是上開抵押權擔保債權為960,000 元。又系爭土地面積均為1,552 平方公尺,109 年1 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1,900 元,設定權利範圍亦均為10000 分之3222,則供擔保物之價額共為1,900,207 元【計算式:(1,900 元/ 平方公尺×1,552 平方公尺×3222/10000)×2 =1,900,2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參照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