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4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3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宴麗、黃世廷、黃世盟、黃仁杰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黃宴麗之被繼承人黃新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
(三)補提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同段37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勿隱)
(四)補正說明被告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因果關係?請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