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