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林彥宇

  • 原告
    董琮宜
  • 被告
    簡慈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240號原   告 董琮宜 被   告 簡慈儀 蔡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被告簡慈儀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至107年7月11日間為配偶,被告蔡奇霖亦明知被告簡慈儀為原告之妻,被告2 人竟基於妨害婚姻之故意,原告與被告簡慈儀之婚姻關係期間,在不詳地點及被告蔡奇霖位於戶籍地之住處等處,多次發生不倫關係。嗣原告於107 年7 月23日自被告簡慈儀持有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發現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附件所示),始獲悉上情。被告間之不倫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雖被告2 人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認定無法證明被告2 人有性器接合行為,惟被告間之行為已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程度,顯已侵害原告配偶權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簡慈儀部分: 就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因時間已經太久,3 年前之對話紀錄伊沒什麼印象,無法一一確認是否有傳過該內容,但應該有傳過類似之內容,伊與要好朋友間之對話內容都比較OVER(即超過之意思),比較煽情一點。另伊承認曾幫被告蔡奇霖打手槍(即以手部按摩陰莖,使其達到性愉悅之狀態),次數無法確定,但應該沒有超過5 次。又伊認為伊僅係與被告蔡奇霖比較要好,伊沒有要給付金錢給原告,如果伊跟每位男性朋友都這麼要好,不是每次都要賠錢等語,資為答辯。 (二)被告蔡奇霖部分: 就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因時間已經過太久,已經沒什麼印象了,而被告簡慈儀有幫伊打手槍,次數應該很少,沒有超過5 次的樣子。另據伊所知,伊與被告簡慈儀認識前,原告就已經在與被告簡慈儀商談離婚,伊跟被告簡慈儀只是比較要好,怎麼可以因為聊天內容就要伊賠償等語,資為答辯。 (三)綜上,被告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間有不當之交際行為,業據其提出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而被告簡慈儀雖未直接承認曾發送內容完全相同之文字訊息予被告蔡奇霖,惟承認曾發送類似文義之文字訊息予被告蔡奇霖,且被告均自承被告簡慈儀曾有幫被告蔡奇霖為打手槍之行為(見本院卷第134頁),堪信 原告主張被告間有不當之交際行為為真實。而依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並非單純逾越一般朋友間聊天內容之界限,其中諸多內容,顯係暗示幻想為性行為之意思,且被告間亦確有打手槍之行為存在,依一般社會大眾普遍得接受之交往界限觀之,被告間之所為,已足以使原告與被告簡慈儀之婚姻關係產生破綻,動搖婚姻關係之信賴基礎,當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分別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據此,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件被告間所為顯然逾越朋友間通常往來交際之親密行止,顯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已如前述,是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所受損害,即屬有據。 (三)第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簡慈儀名下有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等財產,於108 年度所得總額為18萬6,176 元;被告蔡奇霖名下有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於108 年度所得總額為郵局利息所得5,304元;而原告名下有Volvo牌及慶眾牌汽車2 部、寶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弘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股票等財產,於107年度所得總額為85萬7,219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詳本院卷第79至130 頁),參以被告間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及原告與被告簡慈儀於107年7月24日協議離婚(見本院卷第39頁)等情,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尚屬過高。而本院斟酌原告無法提出被告間確有通姦行為證據之情形,認原告因被告間所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得請求被告間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40萬為適當,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於超過40萬元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分別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0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均自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於主文第1 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於被告為原告供如主文第4項後段之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聲請假執行宣告部分,不過係促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義務,就原告勝訴部分,不另為准駁之諭知,惟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明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政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