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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435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盈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3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宴麗、黃世廷、黃世盟、黃仁杰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黃宴麗之被繼承人黃新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

(三)補提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同段37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勿隱)

(四)補正說明被告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因果關係?請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陳盈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43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