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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丁婉容
  • 法定代理人
    黎承翰

  • 原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馨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對於本院109 年度投簡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然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540 元。如係對第一審反訴部分不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8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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