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劉馨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詠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梓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梓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2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7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本院答詢表2 紙在卷可憑,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