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告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7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988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3,577元(含本金2萬9,988元及利息),嗣前揭債權先後經中華商銀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創群投資有限公司及原告,此有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權計算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函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