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32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 訴訟代理人
- 唐聕婷
- 被告
-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7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988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3,577元(含本金2萬9,988元及利息),嗣前揭債權先後經中華商銀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創群投資有限公司及原告,此有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權計算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函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