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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彥宇

原告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靚
訴訟代理人
張國禎律師
被告
穩盛農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丞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有誤寫及誤算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0及11行有關「即發生民眾大量檢舉被告有空氣污然情事」之記載,應更正為「即發生民眾大量檢舉被告有空氣污染情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1及12行有關「以自105年致108年之營業所得損失差額」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自105年至108年之營業所得損失差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17及18行有關「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4萬元與違約金37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4萬元與違約金366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及2項所示之誤寫,及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誤算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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