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釋空淨(原名:吳旻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釋空淨(原名:吳旻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陳巧姿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亦有 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間委任陳巧姿為訴訟代理人,而陳巧姿於委任狀所記載之住所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 樓,經本院查詢該地址發現為第三人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另本院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發現陳巧姿近期於其他法院之民事訴訟中,分別擔任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 度基小字第1177號)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8467號)之訴訟代理人 ,且所留存之地址均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基上 ,陳巧姿顯非與原告有直接僱傭關係之原告所屬職員,自不應許其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