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2號
- 原告
-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于靚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禎律師
- 被告
- 穩盛農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丞
- 訴訟代理人
- 陳琮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有誤寫及誤算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0及11行有關「即發生民眾大量檢舉被告有空氣污然情事」之記載,應更正為「即發生民眾大量檢舉被告有空氣污染情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1及12行有關「以自105年致108年之營業所得損失差額」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自105年至108年之營業所得損失差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17及18行有關「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4萬元與違約金37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4萬元與違約金366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及2項所示之誤寫,及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誤算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