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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3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被告
鴻翔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投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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