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35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信
- 被告
- 鴻翔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投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