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慧珍

上訴人
即被告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坤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聲明上訴時,其聲明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亦應於前揭第1項所示期限內補正上訴事實及理由,逾期未補正,亦駁回上訴人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