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文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坤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聲明上訴時,其聲明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亦應於前揭第1項所示期限內補正上訴事實及理由,逾期未補正,亦駁回上訴人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