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 原 告
- 王漢中
- 被 告
-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季進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規費新臺幣8,000元。
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測量規費新臺幣8,0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下稱南投地政事務所)就南投縣○○○○○段00地號土地進行測量,南投地政事務所於111年3月29日檢送111年1月6日土地複丈字第003900號複丈成果圖。嗣原告於111年4月29日聲請重新測量同段76地號土地之通行方案,有民事陳報及補充理由狀可參;復於111年5月11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同段77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除去並恢復原狀,及聲請重新測量,有民事聲請狀可參。是原告應補繳之測量規費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經本院通知原告至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上開測量規費。然原告不願繳納測量規費,且稱其前已繳納勘測費用,現要求原告重新繳納勘測費用顯然不當等語,致訴訟無從進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民事聲請狀可參,原告所為似有虛耗司法資源。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限期繳納,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上開測量規費,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