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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鄭煜霖
  • 法定代理人
    陳重里

  • 當事人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塏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8,700元,尚餘550元未繳納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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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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