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66號
- 原告
- 郭靜瑤
- 被告
- 全揚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魏有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支付命令,而前揭支付命令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嗣本院以110年度投補字第337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795元,前揭裁定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