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埔原小字第2號
- 原告
- 王麗玲
- 原告
- 黃明坤
- 被告
- 黃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麗玲及黃明坤為原告黃景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黃景賢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受理,嗣本院刑事庭於110年11月24日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埔里簡易庭,惟黃景賢於110年12月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黃景賢之父母(即王麗玲及黃明坤),而王麗玲及黃明坤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前揭繼承人為黃景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