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盛鴻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玲
訴訟代理人
蔡榮昌
被告
黃○宸(即黃○豐之繼承人,真實姓名及住所均 詳卷)
被告
黃○宏(即黃○豐之繼承人,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
黃○慈(即黃○豐之繼承人,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萱(即黃○豐之繼承人,真實姓名及住所均 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宸、何○萱、黃○宏及黃○慈為被告黃○豐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5月6日宣判,惟被告黃○豐於111年5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宸、何○萱、黃○宏及黃○慈,有黃○豐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復無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命黃○宸、何○萱、黃○宏及黃○慈為被告黃○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以利計算上訴期間及判決確定日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