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79號
- 原告
- 郭紋紗
- 被告
- 惠蓀林場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銓
- 訴訟代理人
-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4行關於「請求被告陳柏存應給付原告257,0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7,048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