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司簡調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翔恆交通有限公司、簡坤南、陳昭斯、尚易物流有限公司、陳敏賢、林建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司簡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翔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坤南 聲 請 人 陳昭斯 相 對 人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 相 對 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車禍發生地為桃園市觀音區,相對人尚易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相對人林建宇住所地為彰化縣和美鎮,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交通事故案卷資料、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是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違誤。而審酌證據調查及當事人應訴便利性,本件應以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