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144號
- 原告
- 燦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德潔
- 被告
- 韓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