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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144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燦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德潔
被告
韓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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