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華信、鴻翔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永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被 告 鴻翔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7日以111年度投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本院南投簡易庭詢 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