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培銘、防焰塗料有限公司、林芸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培銘 被 告 防焰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人民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10年5月30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約被告應於南投縣○○鎮○○巷00號 建物附近原告所有之土地上興建貨櫃屋,施工期限自110年6月2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工程總價為新臺幣63萬3,200元,嗣原告分別於110年6月1日、同年6月2日、同年6月8日、同 年6月28日、同年8月26日、同年9月1日、同年9月3日匯款新臺幣5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4萬元 、3萬元、1萬元、1萬元至被告所有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分別於110年6月19日、 同年6月26日、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2日、同年7月9日代墊支付被告購買材料之費用人民幣6,657元、384元、925元、3,850元、850元、1,649元、2,503元、595元,詎被告收受款項後卻未依工程進度施工,僅於110年6月15日有於上開施工地點挖掘四個孔洞及放置零散鋼材之情形,期後即再無進度,至110年8月2日完工期限屆至,被告卻以下雨為由迴避詢 問,原告乃於完工期限屆至後發函請被告於文至20日內完成承攬工作,倘屆期仍未完成,則同以本函於期限屆至翌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於110年8月12日收受函文後雖保證於原告所預留之期間完工,惟迄仍未能完成,自可認原告以該函主張於期限屆至翌日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生效力,系爭契約既經解除,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款項,爰依契約解除、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臺幣活存明細、交易詳情、現場照片、LINE對話紀錄、渥德法律事務所函及回執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同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未履行系爭契約,經原 告發函請被告限期完成承攬工作,倘屆期仍未完成,則同以該函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並於110年8月12日收受函文,惟迄仍未能完成,是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既經原告解除,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給付即工程款新臺幣35萬元;而代墊款部分,業據原告提出上開LINE對話紀錄為證,內容顯示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後面一起結帳」等語,可知係被告要求原告先為墊付,之後再一起結算,足見被告受領此部分款項,並無任何法律上之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人民幣1萬7,413元,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萬元、人民幣1萬7,41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