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全揚工程行、魏有用、郭靜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魏有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靜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12年5 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答詢表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