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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許慧珍
  • 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 原告
    周坤慶
  • 被告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周坤慶 被 告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訴訟代理人 洪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 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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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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