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周坤慶、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戴文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周坤慶 被 告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訴訟代理人 洪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 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