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 原告
- 周坤慶
- 被告
-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文芯
- 訴訟代理人
- 洪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