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戴文芯、周坤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坤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聲明上訴時,其聲明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亦應於前揭第1項所示期限 內補正上訴事實及理由,逾期未補正,亦駁回上訴人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