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博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秉廷、瀛海矽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譽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博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廷 被 告 瀛海矽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譽潔 訴訟代理人 段睿紘 林彥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635元,應繳裁判費為2,870元,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111年度投補字第9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2,37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