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 原告
-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塏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陳塏頤間於民國110年4月7日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有損害,是被告陳塏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原告於111年7月21日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說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致本院難以特定原告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