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陳重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塏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陳塏頤間於民國110年4月7日發 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有損害,是被告陳塏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原告於111年7月21日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說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致本院難以特定原告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