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 原告
-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塏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8,700元,尚餘550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