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塏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8,700元,尚餘550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