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高煒富即承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簽立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4日起至112年9月4日止,按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自110年6月30日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計算(目前為年息2.845%),如未按期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若未依約還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0年7月3日,尚欠本金375,6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惟其現在經濟能力沒有辦法負擔,其去年4月有開腦,重大疾病傷害,只要後仰就會頭暈,不是故意不清償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及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至被告抗辯現在經濟能力沒有辦法負擔等等,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與其應負之清償責任範圍無涉,尚非得拒絕清償之事由,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80元(即裁判費4,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