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高煒富即承究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高煒富即承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並簽立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 知書,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4日起至112年9月4日止,按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自110年6月30日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計算(目前為年息2.845%),如未按期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若未依約還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0年7月3 日,尚欠本金375,6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惟其現在經濟能力沒有辦法負擔,其去年4月有開腦,重大疾病傷害,只要後仰 就會頭暈,不是故意不清償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及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至被告抗辯現在經濟能力沒有辦法負擔等等,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與其應負之清償責任範圍無涉,尚非得拒絕清償之事由,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80元(即裁判費4,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詹書瑋

